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想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姜学文、王建璋、周爱苍、刘佐栋与被上诉人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三平、何想桃及原审被告潘永安、潘红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甘11民终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6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二、由王三平、何想桃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清偿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63549.89元及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63%基础上上浮40%计算);三、由姜学文、王建璋、周爱苍、刘佐栋、潘永安、潘红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姜学文、王建璋、周爱苍、刘佐栋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50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1025.5元,由王三平、何想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1元,由姜学文、王建璋、周爱苍、刘佐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