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定西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西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公司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11民终6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2020)甘11民终612号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婷,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马彦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西致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同时一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同时一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定西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有良
审 判 员 赵云玲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景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