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清海、张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建学、庞俊刚、祁东正、李建福、黄平荣、蔡继平、王小军、史兄有、王海亮、王彦平、马仲银,一审被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原俊平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11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