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县区法院: 安定区 | 通渭县 | 陇西县 | 渭源县 | 临洮县 | 漳县 | 岷县
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定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庭 作者: 责任编辑:定西中院 发布时间:2026/4/24 13:57:0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定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保护新理念,以司法保护赋能营商环境优化,在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定西法院发布辖区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树立鲜明价值导向,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创新恪守诚信,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领域,明确了权利边界与责任认定标准,既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为营造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苟某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2某珠宝公司与某首饰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3某著作权协会与44家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例4某电子科技公司与马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一: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苟某旗等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照明灯具及光源电气生产的知名企业,依法持有第301035X号“雷士”、第301035X号“NVC”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雷士”品牌曾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价值。2025年6月,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苟某旗、苟某宝在某电商平台开设“雷士新中式照明”网店,在灯具商品及宣传页面擅自使用“NVC”“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各10万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二被告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围绕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合法使用边界、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细致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属于典型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经耐心调解,二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自愿与原告达成和解。2026年4月21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二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各15000元,案件得以快速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品牌信誉与创新价值,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通过高效调解,既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弥补权利人损失,也让侵权人明晰商标使用法律边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两起关联案件同步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同类商标权纠纷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高效解纷路径,也以司法实践传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鲜明导向。

案例二:某珠宝公司与某首饰销售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1日,高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老银匠”文字商标,2024年7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某珠宝公司2013年10月7日,娄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某某老银匠”图文商标,并授权某首饰销售店使用。某首饰销售店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某某老银匠”字样,其中“老银匠”三字放大使用,“某某”文字在“老银匠”文字左上方且明显小于“老银匠”文字。某珠宝公司认为某首饰销售店的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中对其被授权商标作出大幅度修改,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犯了 “老银匠”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某首饰销售店立即停止对 “老银匠”商标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老银匠”字样的门头店招、店面装修,更换购物袋及销售单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

    某首饰销售店的店铺招牌上有“某某老银匠”字样,其中“老银匠”三字放大使用,“老银匠”三字与第20159575号注册商标中的“老银匠”文字、读音完全一致,虽然某首饰销售店在店铺招牌上增加了“某某”字样,但“某某”文字在“老银匠”文字左上方且明显小于“老银匠”文字,“老银匠”三字构成突出使用,普通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会对商标造成混淆或误认,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某首饰销售店的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首饰销售店认为其使用的“某某老银匠”系注册商标,该店已取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老银匠”商标系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某首饰销售店在经营过程中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而是在其店铺招牌、店面装修上突出使用“老银匠”标识,对“老银匠”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故判决某首饰销售店立即停止对“老银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纠正了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商标不完全一致就不构成侵权”的错误认知。裁判秉持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从文字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认定,兼顾注册商标知名度与行业通用认识,明确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近似侵权的核心准则,即使标识存在差异化修改、添加,只要核心辨识度高度重合,易误导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即可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警示全体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必须规范使用商标,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摒弃修改字样、增减元素变造近似标识蹭热度、傍名牌的投机思维,强化商标保护与尊重原创的法治意识。

案例三:某著作权协会与44家娱乐会所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2025年6月至12月,某著作权协会陆续将全市44家娱乐会所起诉至法院,认为44家娱乐会所作为卡拉OK经营者,通过VOD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海量音乐作品的有偿点歌服务,该VOD点歌系统使用的是某著作权协会授权复制的海量曲库,44家娱乐会所应付费而未付费,也未终止其使用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全部作品,要求44家娱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2022年至2023年期间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娱乐会所均认为已经购买了VOD点歌设备,播放的音像作品均存储于VOD点歌设备中,故播放音像作品不构成侵权。法院在充分听取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向娱乐会所的经营者释明VOD设备商的复制权与娱乐会所的放映权系不同权利。同时逐一了解各娱乐会所的经营时长、规模以及经营现状,根据各娱乐会所的意愿,分别制定了诉讼年度赔偿、一揽子赔偿、后续使用费处理等不同的调解方案。除11案以判决方式结案外,其余33件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批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法院摒弃简单裁判追责模式,全程调解释法明理,厘清点歌设备采购不等同于版权商用授权的行业常见认知误区。该批案例在顺利调解的同时,根据经营者的意愿推动双方同步签订长期授权协议,既保障了创作者合法权益,又杜绝了反复侵权隐患,从根源化解行业批量版权侵权纠纷,以一案规范一域行业风气,助力文娱产业健康长效法治化发展。

案例四:某电子科技公司与马某某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经专利权人独占许可,取得手机支架遮阳板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及独立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2025年8月,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发现被告马某某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与案涉专利设计相同的手机支架遮阳板,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销售与案涉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马某某虽其采用“无货源一件代发”模式经营产品来自某网络平台供应商为由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交了交易、付款及物流的相关记录,但合法来源抗辩并非不侵权抗辩,亦不当然免除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到被告马某某系小微电商侵权情节轻微且已主动下架侵权产品等具体情况,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由马某某当庭支付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2500元,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得以高效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案的审理明确了“无货源一件代发”模式下电商经营者仍需对所售商品承担合理审查义务。案件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创新成果的同时,充分兼顾小微电商的经营实际,实现了维权力度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该案也警示广大电商从业者在经营中主动核查商品来源妥善留存交易凭证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自觉守法合规经营对规范电商市场秩序、营造尊重保护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