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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定西市公安局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公告

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作者: 责任编辑:定西中院 发布时间:2023/6/21 10:01: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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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全体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欺诈、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杜绝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采取以下措施足额清退已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死亡者原单位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组织应及时向乡镇(街道)社保办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三)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及时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四)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五)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及亲属应及时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收监的,用人单位及其亲属应及时向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刑情况,并及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属于停止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重复领取待遇。如已发生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退回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已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之退回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伤残津贴不得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待遇领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退回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社会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应当由待遇领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发生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由待遇领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存在上述行为,且不积极配合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照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将符合条件的严重失信人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由支付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对不当利益获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上述应予以退回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承担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0日